四、完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与措施
(一)完善财政补偿机制,加大政府投入。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力度,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各区和县级市政府要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房屋和医疗卫生设备等设施,对业务培训给予适当补助。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中,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新建、改扩建和修缮以及设备装备所需资金,以各区及县级市政府投入为主,根据省有关规定要求,市政府对各区给予适当补助。全市社区公共卫生补助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省和市、区及县级市财政的补助,此项经费主要用于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我市从2007年起,市和区财政按城区非农业人口每人每年5元标准安排社区公共卫生补助经费(其中:区财政安排3.5元,市财政安排1.5元);县级市按省规定要求落实社区公共卫生补助经费,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经费投入标准。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人口数量和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以及单位(或综合)项目补助定额,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核定补助。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要与服务效果挂钩,由市财政和卫生部门共同制定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补助标准、考核评价标准和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市和区及县级市的财政、卫生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分配、核拨和使用社区公共卫生补助资金,并对其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加强跟踪问效,严禁套取、挤占、挪用。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同级政府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安排。
(二)完善城市社区医疗保障支持政策,方便群众就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不断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办法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治疗的,个人起付线标准要比同类医疗机构降低20%,并研究适当降低参保人员个人自付比例;探索降低由大中型医院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下转患者的个人住院起付线标准的办法;将部分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治疗项目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市民政部门要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低保人员医疗救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市低保定点医疗机构,探索实行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首诊制,对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治疗有困难的,通过双向转诊转往上级医疗救助定点机构进行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