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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


  2、加快企业股份制改革步伐。鼓励和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导产业突出、资产规模较大、盈利水平较高、竞争力较强、具有发展潜力、尚未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通过新设、改组、转制、招商、引资、债权转股权等多种形式和途径,按照上市标准和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尽快组建拟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鼓励和支持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主业突出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兴企业,打破行业、地区和所有制界限,引进战略投资合作伙伴做大做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尽快创造条件进入中小企业板。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通过深化改革、引进战略投资者兼并、重组等方式改制成股份公司,规范运作,做优做强,争取上市。

  3、建立企业上市资源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高、主业突出、经营业绩良好且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优质企业,及时纳入资源数据库,并进行重点培育;对盈利能力持续下降、规范运作成效不明显的企业要及时调出。上市企业后备队伍要涵盖一、二、三产业,保持在30家以上。

  三、加大对企业上市工作的政策扶持力度

  1、市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专项经费。

  2、对拟上市公司在申报上市过程中,因对利润、税收进行规范而形成地方的财政增收部分,由受益财政作为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企业上市后上缴地方税收增幅超过同级地方财政收入增幅部分,两年内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

  3、拟上市公司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办理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涉及的土地、房屋契税,按规定予以免征;其他费用予以减免。对拟上市公司在申报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有关部门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提供一条龙服务,并只收取工本费。所涉及的重大问题,由市上市工作办公室牵头汇总,报市政府集中研究解决。对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在信贷、项目、人才、用地、用工等方面的问题,有关部门要给予倾斜和支持。

  4、拟上市公司在本市范围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优先保证土地使用计划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和核准,优先供地。

  5、已进入保荐辅导期的拟上市公司在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技术改造时,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贷款和科技扶持资金;优先推荐拟上市公司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申请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挖潜改造资金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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