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上年单位职工基本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单位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算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均按0.5%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
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0%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计算;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按以下渠道列支:
(一)国家机关、财政补助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纳入财政预算,在“经常性支出”或“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二)非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三)企业在税前列支。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八条 参保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其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
(二)女职工政策内妊娠或自然流产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第十条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产前检查、门诊流产手术(含人工、药物和钳夹术等)、门诊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报销最高限额由劳动保障部门合理确定,超过支付限额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十一条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分娩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手术费和并发症产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二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生育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50%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