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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排查阶段(4月10日至5月31日)
  各地要认真研判当地消防安全形势,制定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组织安监、监察、教育、建设、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广电、质检等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监管的单位逐一进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乡镇政府要组织开展对农村50户以上房屋密集大村寨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能够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制定整改措施,并登记在案,汇总后抄告当地公安机关。
  各公安消防大队和公安派出所要在去年10月以来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消防监督抽查,对属于此次专项行动重点的单位、场所开展监督抽查。要将抽查的范围、内容、要求、时间等,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消防执法的声势和氛围,引导社会单位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自查、整改职责。对于抽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坚决督促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或者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要坚决依法进行查处。
  (二)核查阶段(6月1日至8月15日)
  各地要组织力量,按照管辖权限和分工,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逐一核查。市公安消防支队要对市直部门报送的火灾隐患进行核查,并依法送达法律文书责令整改。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规定建立执法案卷,跟踪督促整改。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和挂牌督办。对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三)验收阶段(8月16日至8月31日)
  核查阶段结束后,各地要组织各部门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验收,并将工作开展和验收情况于2007年8月28日前,书面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措施
  (一)人员密集场所
  1.设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督促经营单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2.锁闭、封堵或者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责令立即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责令限期拆除;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设置形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3.擅自改变防火、防烟分区的,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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