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文物古建筑内及毗连古建筑私自乱搭乱建棚、房,破坏古建筑防火间距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3.在文物古建筑的主要殿屋违法进行生产、生活用火或未经批准在文物古建筑其他部位进行生产、生活用火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对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厢房、走廊、庭院等处进行生活、宗教用火的,要督促其落实必要的防范措施。
4.文物古建筑缺乏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设施、器材的,责令管理使用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单位无力进行整改的报请政府协调解决。
5.文物古建筑电气线路老化或者敷设方式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管理、使用单位进行整改。
6.使用、管理单位消防组织不健全,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
7.由于历史、产权原因有单位、个人使用,存在使用明火现象的古建筑,要督促文物管理部门加强管理,规范用火用电行为,确保消防安全,并制定保护规划,逐步实施搬迁。
8.对于民族民间文化旅游以及文物村寨,要加大消防安全投入、强化消防安全管理,逐步改善村寨消防安全基础设施,提高抵御火灾事故的能力。
(六)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1.严格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B588-2005)对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实施市场准入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和现场产品性能检测等现场检查,判定消防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2.对通过现场检查难以确定消防产品质量的,要及时按照有关要求,对现场样品封样并送相应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判断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3.对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一律依法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擅自降低技术标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偷工减料进行安装、维修的,一律责令无条件改正;对于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构成火灾隐患的,一律责令其限期更换为合格的消防产品。
4.在销售和使用领域发现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追根溯源,依法追查生产者的责任。对非法生产假冒消防产品的生产者,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对持证造假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没收假冒伪劣产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上报有关部门撤销其有关证书,停用认证、认可标志。
5.市、县两级公安消防机构要按照省公安厅消防局《关于全力做好推广应用哈龙替代气体灭火系统新技术的通知》要求,全面排查建筑灭火系统及消防设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对应当设置而未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单位,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系统设置不当、产品不符合《气体灭火系统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A400-2002)要求,使用假冒伪劣灭火剂以及中高压容器的准入、使用、报废不符合《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气体灭火系统,要责令限期拆除、更换;对因维护保养不当而不能正常运行的气体灭火系统,要责令其根据《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正确选择灭火药剂和系统型式,限期全面修复。对逾期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