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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一)实行城乡“双零”家庭申报认定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按照自愿的原则,可申报为城乡“双零”家庭。具体程序是:
  1.申请认定城乡“双零”家庭,须由申请人凭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进行申请登记,填写《城乡“双零”家庭申请登记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入户进行核实。
  2.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村民委员会)应在申请人登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公示程序(初审合格的,将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3天)。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3.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编制汇总成册,上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双零”家庭复核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山东省再就业优惠证》或《山东省劳动者失业证》。各区县城乡“双零”家庭情况要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4.街道(乡镇)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证件发放到申请援助家庭,启动援助工作,安排帮扶责任人,实施就业援助。
  (二)建立城乡“双零”家庭销号制度。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逐人、逐户落实城乡“双零”家庭的就业动向,城乡“双零”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村民委员会)认定,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复核,注销其城乡“双零”家庭资格。
  1.城乡“双零”家庭通过就业援助或其他渠道,家庭成员中已有1人(含1人)以上实现稳定就业(转移就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被用人单位招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正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灵活就业人员,家庭成员月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城乡“双零”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经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3次以上,本人不接受推荐的岗位或用人单位同意聘用但本人不愿应聘而造成不就业的。
  3.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连续两个月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
  (三)实施属地化动态管理。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城乡“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街道(乡镇)要逐步配备社区专(兼)职劳动保障协理员。对认定的城乡“双零”家庭,各区县在辖区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编号、台账、数据库,做到家庭状况、失业原因、技能特长、培训愿望、择业愿望、就业去向“六清楚”,并及时调整更新,实现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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