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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金融办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信贷规划,发展专营民营企业业务的特色分支机构,优化信贷结构,拓宽融资渠道,满足大众化和个性化融资需求。各银行机构要积极发展面向民营企业的贷款零售业务,对能够提供足值、有效抵押的民营企业,可以采取循环贷款办法。市财政对在我市注册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向注册资本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民营企业发放的贷款,按照年末贷款余额超过基数增加的部分,给予一定的成本补偿性资助。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客户细分工作,重视内部流程改造,结合自身的市场定位和业务特点,根据审贷规则,为民营企业量身订做、设计开发个性化的金融新品种,制定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发展规划,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安排专项额度,确保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规划的落实。
  (五)支持商业银行建立风险定价机制,实行浮动利率和差别利率,有效协调贷款供求关系,提高融资成功率。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政策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信贷风险和收益的对称性管理,根据民营企业贷款的风险水平、筹资成本、管理成本、收益目标以及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科学测算和确定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利率水平,实行差别授权,不断优化贷款审批流程,适度放宽审批权限,压缩审批层级,简化审批手续,推广民营企业贷款打分卡技术,开设民营企业贷款“绿色通道”,不断提高民营企业贷款审批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三、进一步拓宽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六)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加快构建区域性资本交易市场,推动产权顺畅流转;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公司的发展;支持发展势头好、符合条件的民营上市公司,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再融资;支持民营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吸引境外机构和个人的投资和贷款;鼓励信托投资公司发行民营企业股权信托计划。
  (七)将企业上市培育服务工作前移,落实工作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落实民营企业上市规划。按照优选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上市一批的思路,选择规模大、效益好、具有较大发展潜力、产品技术含量高的民营企业,纳入我市拟上市企业资源库和在库企业上市孵化机制。组织相关中介机构,为有上市需求的民营企业提供多层次的培训和配套服务,并为拟上市企业开设发行上市的强化培训班,逐步完善我市民营企业发行上市的培育体系,推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和比例。
  (八)遵循行政许可“非禁即入”原则,按照市工商局印发的《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意见》(津工商企注字〔2007〕10号)的要求,吸引和鼓励民营投资主体设立公司制、契约制、合伙制等多种组织形式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积极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鼓励民营企业以股权融资、知识产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引导风险投资基金对拟上市民营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为加快民营企业上市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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