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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个私办等八部门关于加强我市民营经济统计和考核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有关部门应在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的月报表,应在每季度第8个工作日前报送上季度的季报表;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应在每月第7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的月报表,应在每季度第10个工作日前报送上季度的季报表。
  三、建立民营经济考核制度
  (一)考核内容。
  1.对市级有关部门工作的考核:按月对进驻市和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涉及前置审批部门的审批工作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前置审批中不予受理、受理、受理后办结、准予许可率和办结满意率等内容。
  2.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含市开发区、保税区、市高新区管委会)工作的考核:按月对各区县当月新登记注册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户数、从业人员、注册资本金进行考核。按季度对各区县民营经济的税收额、增加值、引进外埠资金额进行考核。
  (二)考核方法。
  1.建立“月报告”、“季通报”制度。按照考核内容,以报表形式定期将考核指标报市委、市政府,并通报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
  2.建立进驻市和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主体部门前置审批“季通报”制度。由市个私办将市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对进驻市和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前置审批汇总情况,报送市委、市政府,并通报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
  3.建立“半年分析通报”制度。由承担考核任务的市级有关部门,对各自负责考核的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分析报告,报市委、市政府,并通报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内容应包括:被考核单位半年经济运行综合情况、年度发展趋势预测、开展的主要工作、问题与建议等。
  4.建立“全年考评”制度。依据“月报告”、“季通报”、“半年分析通报”,对被考核单位完成全年工作目标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对评定出的先进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将全年考评结果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纳入对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领导班子政绩考核体系。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和统计考核内容分工,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充实统计人员,拨付专项经费,建立健全民营经济统计和考核工作体系,保证此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做好民营经济统计考核工作,严把数据关,做到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并定期对基层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集体企业报送的统计资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对有虚报、瞒报、拒报、伪造、篡改行为之一的,由市统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453号)第三十三条、《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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