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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


  第二十二条 每年3月5日至11日为本省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宣传周。

  第二十三条 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维护青年志愿者和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资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青年志愿者组织及其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资助。捐赠人和资助人依法享受相关优惠。

  第二十五条 捐赠和资助的资金,由青年志愿者协会设立专门账户,用于青年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捐赠人、资助人和青年志愿者的监督。

  捐赠和资助的物资,由青年志愿者协会接收、登记和管理,并按照资助和捐赠者的意愿发放、使用。

  接受的资金和物资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青年志愿服务的资金和物资。

  第二十六条 接受志愿服务的个人和单位,应当就服务事项及安全隐患做必要的告知,为青年志愿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安全、卫生保障。

  第二十七条 大型社会活动的举办者应当根据情况,为青年志愿者提供开展志愿服务所必需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有关团体应当将培养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纳入思想品德教育的范围。鼓励在校的青年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

  第二十九条 民政、卫生、公安、司法、农业、林业、水利、环保、人事、劳动保障、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和社会需求,为青年志愿服务提供相应的信息和支持。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并为其服务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公益性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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