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下级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四)办理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自治区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 效能建设投诉中心在处理投诉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投诉问题作出说明;
(二)要求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协助调查;
(三)要求被投诉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义务;
(四)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的指示、决定、命令的行为;
(五)要求被投诉人对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六)向被投诉人的职务任免机关提出纪律处分和其他组织处理的建议;对转办投诉处理有不当的,投诉中心有权责成重新处理。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七条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有关行政效率、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等情况和违反《决定》的行为,均可向投诉中心投诉。
第八条 投诉人可采取来人来信、电话(0951-5059061、5059065)、电子邮件或网上举报(宁夏廉政网www.nxjjjc.gov.cn)等方式,据实向投诉中心提出被投诉机关名称、工作人员姓名、投诉事项和理由等内容,并说明投诉人的真实姓名、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九条 投诉人应当依纪依法有序进行投诉,不得干扰和影响正常工作秩序。
第十条 投诉人发现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可进行投诉:
(一)无法定依据或不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施行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性措施等行为,或者执法不公、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
(三)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解答、不受理、不办理,或者不履行职责的;
(四)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的;
(五)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未能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全部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