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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效能建设投诉中心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对下级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四)办理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自治区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 效能建设投诉中心在处理投诉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投诉问题作出说明;

  (二)要求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协助调查;

  (三)要求被投诉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义务;

  (四)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的指示、决定、命令的行为;

  (五)要求被投诉人对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六)向被投诉人的职务任免机关提出纪律处分和其他组织处理的建议;对转办投诉处理有不当的,投诉中心有权责成重新处理。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七条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有关行政效率、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等情况和违反《决定》的行为,均可向投诉中心投诉。

  第八条 投诉人可采取来人来信、电话(0951-5059061、5059065)、电子邮件或网上举报(宁夏廉政网www.nxjjjc.gov.cn)等方式,据实向投诉中心提出被投诉机关名称、工作人员姓名、投诉事项和理由等内容,并说明投诉人的真实姓名、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九条 投诉人应当依纪依法有序进行投诉,不得干扰和影响正常工作秩序。

  第十条 投诉人发现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可进行投诉:

  (一)无法定依据或不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施行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性措施等行为,或者执法不公、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

  (三)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解答、不受理、不办理,或者不履行职责的;

  (四)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的;

  (五)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未能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全部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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