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按规定应出示证件、着装执行公务而不出示证件、不着装的;
(七)设立的举报、投诉、监督、服务等面向社会的公开电话无人接听的;
(八)未按规定公开有关文件和办事程序、标准、时限、条件的;
(九)办事效率低、不履行公开承诺内容的;
(十)对当事人申请办理事项的有关资料损毁、丢失或泄密的;
(十一)执行公务态度生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或者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十二)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摊派钱物、索要赞助、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违反规定强行指定中介机构、企业、产品的;
(十三)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让下属单位或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
(十四)推诿扯皮、吃拿卡要,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的;
(十五)违反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廉洁从政规定以及部门(行业)工作纪律的;
(十六)其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对不属于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事项,由投诉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相应机构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十二条 投诉中心应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涉及处级以上(含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的投诉,由自治区政府效能建设投诉中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二)对涉及处级以下(含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的投诉,且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一般投诉事项,由投诉中心转交有关单位办理,该单位在接到交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及时答复投诉人和报告投诉中心。
(三)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转由有关机关办理。
(四)对待查、验证或情节复杂的投诉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在接到交办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答复投诉人并报告投诉中心。
(五)特殊事项需延长办结时间的,应报自治区政府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在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后,可以延长办理期限。
(六)对转办件逾期未结的,投诉中心可采取用电话询问、信函督办、实地检查等方式予以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