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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效能建设投诉中心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六)按规定应出示证件、着装执行公务而不出示证件、不着装的;

  (七)设立的举报、投诉、监督、服务等面向社会的公开电话无人接听的;

  (八)未按规定公开有关文件和办事程序、标准、时限、条件的;

  (九)办事效率低、不履行公开承诺内容的;

  (十)对当事人申请办理事项的有关资料损毁、丢失或泄密的;

  (十一)执行公务态度生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或者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十二)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摊派钱物、索要赞助、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的;违反规定强行指定中介机构、企业、产品的;

  (十三)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让下属单位或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

  (十四)推诿扯皮、吃拿卡要,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的;

  (十五)违反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廉洁从政规定以及部门(行业)工作纪律的;

  (十六)其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对不属于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事项,由投诉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相应机构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十二条 投诉中心应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涉及处级以上(含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的投诉,由自治区政府效能建设投诉中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二)对涉及处级以下(含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的投诉,且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一般投诉事项,由投诉中心转交有关单位办理,该单位在接到交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及时答复投诉人和报告投诉中心。

  (三)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转由有关机关办理。

  (四)对待查、验证或情节复杂的投诉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在接到交办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答复投诉人并报告投诉中心。

  (五)特殊事项需延长办结时间的,应报自治区政府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在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后,可以延长办理期限。

  (六)对转办件逾期未结的,投诉中心可采取用电话询问、信函督办、实地检查等方式予以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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