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效能建设投诉中心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七)凡是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一律要处理到位,做到有诉必理、有理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

  (八)对需由几个行政机关共同办理的投诉事项,由投诉中心转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办理。办理完毕将结果向投诉中心进行反馈。

  (九)对正在发生且影响较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重大投诉事项,受理机关应立即派人或责成有关单位派人到现场控制事态,妥善解决问题。

  (十)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自治区效能建设投诉中心直接查办和督办的,由投诉中心提出意见,责成其所在单位作出处理;转办的,由承办单位提出初步意见,与投诉中心协商后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投诉中心对投诉事项的办理情况,应定期向自治区政府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对重大投诉事项的办理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四章 办理责任

  第十四条 有关机关对投诉中心交办的投诉事项,必须及时办理,及时向署名投诉人和投诉中心反馈。对投诉事项推诿扯皮、查处不力或弄虚作假、纵容包庇,致使投诉人重复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承办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投诉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为投诉人保密,不得将投诉材料及投诉人的有关情况转给或告诉被投诉人;确需转交被投诉人核实解决的,应摘要转交。

  第十六条 投诉中心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处理投诉问题,或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

  第十七条 投诉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做好投诉受理登记、调查处理、反馈、回复和归档立卷等工作,做到及时、恰当、正确、规范。

  第十八条 投诉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要为投诉者提供周到、热情、方便、快捷的服务,使投诉中心成为宁夏对外形象的窗口。

  第十九条 投诉事项处理结果,作为各级政府机关效能建设评价和工作人员年底考核、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条 投诉事项的办理结果可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