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凡是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一律要处理到位,做到有诉必理、有理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
(八)对需由几个行政机关共同办理的投诉事项,由投诉中心转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办理。办理完毕将结果向投诉中心进行反馈。
(九)对正在发生且影响较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重大投诉事项,受理机关应立即派人或责成有关单位派人到现场控制事态,妥善解决问题。
(十)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自治区效能建设投诉中心直接查办和督办的,由投诉中心提出意见,责成其所在单位作出处理;转办的,由承办单位提出初步意见,与投诉中心协商后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投诉中心对投诉事项的办理情况,应定期向自治区政府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对重大投诉事项的办理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四章 办理责任
第十四条 有关机关对投诉中心交办的投诉事项,必须及时办理,及时向署名投诉人和投诉中心反馈。对投诉事项推诿扯皮、查处不力或弄虚作假、纵容包庇,致使投诉人重复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承办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投诉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为投诉人保密,不得将投诉材料及投诉人的有关情况转给或告诉被投诉人;确需转交被投诉人核实解决的,应摘要转交。
第十六条 投诉中心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处理投诉问题,或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
第十七条 投诉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做好投诉受理登记、调查处理、反馈、回复和归档立卷等工作,做到及时、恰当、正确、规范。
第十八条 投诉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要为投诉者提供周到、热情、方便、快捷的服务,使投诉中心成为宁夏对外形象的窗口。
第十九条 投诉事项处理结果,作为各级政府机关效能建设评价和工作人员年底考核、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条 投诉事项的办理结果可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