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获得中国企业500强或全国上规模民营企业调研排序前500名资格的凭证及复印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经财税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年度财务报表。
第八条 铁路运输、邮政通信、石油开采、石油化工、供电供水供气、航空运输、海上运输、高速公路以及海洋石油等主体税收归属市财政的民营企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全额负担;主体税收归属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民营企业,奖励资金由上述三区全额负担;其他民营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企业总部机构坐落地所在区县各负担50%。
获奖企业自主决定奖励资金的分配办法,其中用于对企业有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个人获奖资金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天津市优秀民营企业申请奖励审批表
天津市财政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天津市优秀民营企业申请奖励审批表
500强评选年度: 各项指标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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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名称 │ │各项税收总额│ │
│ (公章)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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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 │ 增值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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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 企业 │ │
│ │ │ 所得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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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负责人 │ │ 营业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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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营业收入 │ │城市维护建设│ │
│ │ │ 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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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次 │ │ 其他 │ │
│ │ │ 各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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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公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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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国税局意见(公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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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地税局意见(公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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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财政局意见(公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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