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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军区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军训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自治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每年2月份向兰州军区上报全区学生军训工作安排意见,5月下旬上报部队帮训计划;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4月底前,向本级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报告年度训练人数和帮训计划;市、县(区)教育局和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2月上旬上报年度学生军训工作意见,11月中旬上报年度学生军训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 自治区每3年至5年组织一次学生军事训练大型活动,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教育厅、宁夏军区司令部共同向自治区财政申请解决。
  第十九条 各级学生军训工作领导机构要全面掌握本区域学生军训工作情况,及时表彰和奖励在学生军训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完不成任务、工作懈怠、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要严肃惩处。

第四章 军事理论教学和技能训练

  第二十条 军事理论教学是学生军训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学习掌握军事理论知识的主要途径,通常采取课堂教学的形式进行。具体内容和课时按《大纲》规定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可根据需要开设军事理论选修课。
  第二十一条 军事理论教学必须使用国家或自治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审定的专用教材,由具备军事教学资格的教师授课。
  第二十二条 军事理论课教学和军事知识讲座,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和创新能力;要不断充实新知识、新内容,使教学内容紧跟时代发展要求;要积极探索和改进教学方法,注重启发式、研究式和开放式教学;要大力推广和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三条 军事技能训练主要采取在校内集中组织实施或到学生军训基地分批轮训的形式进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时间为4周-5周,高中阶段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时间不少于10天,具体内容按《大纲》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必须结合学生体能特点,按照先简后繁、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方法组织实施,不得偏训、漏训和简化训练程序,确保训练时间、人员、内容、效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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