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中部干旱带和南部山区的县城,可以利用城乡结合部集体土地,建设砖木或砖混结构平房作为廉租房。
(七)切实落实廉租住房建设资金。要坚持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为:
1.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2.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的10%资金;
3.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后的余额。增值收益余额在设区市市区和所辖县(市)之间的分配按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例进行;
4.国家用于中、西部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补助资金;
5.用于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民政救济资金;
6.社会捐助等资金;
7.与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合作取得的廉租住房建设政策性贷款。
自治区财政建立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补助机制,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用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和廉租住房的维修及物业管理等。各市、县(区)必须将按一定比例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10%的资金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落实到位,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使用。每年第二季度,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建设厅要对各市、县(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八)继续完善廉租住房管理制度。一是要健全档案。各市、县(区)在今年年底前必须全面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档案,掌握廉租住房需求情况。二是要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并严格执行。三是要实行动态管理。利用社区、街道等最低生活保障网络,建立保障对象动态管理机制,对保障对象收入核定、财产核查、调查登记、轮侯退出等各环节实行动态管理。四是要建立退出机制和回收制度。对不再列入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要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收回其廉租住房,提供给新的保障对象。
享受廉租住房制度保障的家庭在租赁住房期间发生的水费、电费、采暖费等,应由承租家庭自负。对特殊困难的家庭,市县政府可采取措施予以补助。
三、不断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
(九)加大建设力度。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列入当地重点项目进行管理,严格按照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制订年度实施计划,确保“十一五”期间全区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每年达到80万平方米。房价增长较快的城市每年要按不低于当地年度商品住房开发总量15%的比例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要严格限定在中小套型。小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中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