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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规范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具体由各市、县(区)根据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人均居住建筑面积情况合理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原则上,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无房户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当地人均居住建筑面积的70%以下。
  (十一)加强销售管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要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宁价费字〔2004〕30号)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准购制度。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符合标准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每个家庭只能申请购买一次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房改房且达到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或已参加集资建房的家庭均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十二)完善退出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确需转让的,由市、县(区)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予以回购,出售给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四、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十三)进一步调整决策管理机构。成立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加强对全区住房公积金的统一管理,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核算,减少管理层次,降低管理成本,有效防范资金管理风险。
  (十四)扩大制度覆盖面,提高资金使用率。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执法,完善有关政策,重点抓好在非公有制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凡缴交比例低于职工上年平均月工资5%的单位,必须于2008年1月起提高到5%以上。大力发展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研究制定住房公积金对低收入职工购建住房的支持政策,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
  (十五)强化行政监督。认真执行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决定书、行政监督建议书“两书”制度和账户管理统计月报制度,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考核工作。继续清收住房公积金逾期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今年年底前,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市、县(区)必须将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全部追回,到期未追回的,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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