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十六)积极推进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各市、县(区)要对旧住宅小区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基本情况档案。对房屋、道路和各种管线年久失修、服务设施不配套、环境脏乱差但尚能居住的旧住宅小区,实施改善工程,包括整修房屋,清理垃圾,补建、改造配套设施,拆除违章建筑,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等。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要统筹规划,积极推进,分步实施,改善工程资金要通过“政府补一点、公用设施运营单位投一点、原开发建设单位拿一点、居民出一点”的办法解决。5个地级市要争取在3年内使旧住宅小区的居住条件有较大改观。
(十七)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为招用的农民工提供符合安全标准和基本卫生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要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集中建设农民工宿舍,实行统一管理,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只租不售。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市县,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租住或购买。要逐步推行农民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农民工解决住房的承受能力。
六、切实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八)提高思想认识。完善和落实住房保障制度,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建立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各市、县(区)政府一定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出发,切实履行好政府职责,把住房保障工作抓紧抓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成立由主管副主席任组长,建设、发展改革、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税务、统计等部门和5个地级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参加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自治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关政策,协调解决工作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市县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要落实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抓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十)明确工作责任。要把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行市县长负责制。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各级政府要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年初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年底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