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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的通知(2007)[失效]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有远大理想;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身心健康,学习成绩优异。
  (二)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1.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教育部、科技部等8部委主办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等奖:2.“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3.教育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办的“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一、二等奖;4.在 Intel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欧盟青少年科学竞赛、国际青少年科学家论坛、迈向未来--国际青少年科学大会、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等国际科学竞赛中获奖:5.在国家部委主办的其他全国性的青少年科技竞赛中获一等奖。
  参评奖项的获奖时间为上一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获奖项目符合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原则,在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和创新思维等方面有独到之处。各类科学实践活动、儿童科学幻想绘画作品等不属于评选范围。
  第八条 市政府设立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培育奖,表彰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成绩突出,并有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获奖者的学校。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培育奖每三年评选一次,每届获奖学校不超过5所。
  第九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奖励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统筹协调全市的评选活动。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奖励委员会成员由市科协、市教委、市人事局、市科委、团市委的负责人组成。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协,负责评选活动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审委员会在奖励委员会领导下,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十一条 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推荐由各区县(自治县)科协会同教育、人事、科技、团委等部门组织;市级直属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中小学由其主管部门组织推荐。
  第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推荐程序和条件的推荐人选确定为候选人。评审委员会从候选人中推选提名人选,报奖励委员会同意后,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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