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实地普查工作。
(1)各区县(自治县)文物普查队工作。
2007年9月30日文物普查工作正式启动,全市40个区县(自治县)普查队采取步行地毯式搜索、拉网式调查。根据国家文物局公布的工作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现场勘查、测量、标本采集、绘图、拍照、录像等相关文物数据、资料的采集、登录工作。
(2)专家委员会及以专家组为中心的专项文物普查、核查、验收组工作。
--组织近现代重要建筑、石刻及石窟寺、古建筑的专家对有特色的抗战遗址、工业遗产、近现代重要建筑、乡土建筑、传统老字号遗存、石窟寺及石刻、古建筑等进行核查、登录:
--组织古生物化石、地下文物专家组根据两类型文化遗存的分布、面貌特点展开有针对性的重点调查和复查;
--对各区县(自治县)普查成果进行抽查、复核,及时为区县(自治县)文物普查队解答疑难问题。
--及时向市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汇报最新发现的重要文物点,进行鉴定和评估。
--对经核实的普查数据资料进行汇总、输入我市文物普查信息数据库。
第三阶段: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
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将开展下列工作:
1.数据、资料汇总和验收。
文物普查办公室定期(每3个月)负责对各普查队的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整合、汇总和验收,并报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
2.形成普查成果。
按规范要求形成普查工作的各项成果:
--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编码系统。
--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分布电子地图系统。
--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全市第三次文物普查档案。
--公布《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编制《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工作报告》。
--对调查材料进行分析、比对,根据调查类型分类,提出初步保护、利用设想。向市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汇报调查成果、向媒体发布调查成果。
--形成论证报告,召开专家论证会。
--选择有文物价值的文物点,适时由各级政府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四、普查的质量控制
(一)依据。
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相关标准及规范。
2. 《重庆市文物普查工作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