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范围。
普查数据登记、数据录入、数据统计、数据整合汇总等技术环节。
(三)方法。
实行全市各普查队责任制。文物普查办公室对本市文物普查质量提出具体的控制要求,并通过定期检查、抽查和指导的方式完成质量控制工作:要求踏勘率达到全市所有行政村的100%。此次普查的质量要建立在对本地不可移动文物的最新认识的基础之上。
验收工作由文物普查办公室组织进行。
五、普查的数据和资料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普查机构根据普查结果,负责建立本地区的文物普查档案:将普查数据上报市第三次文物普查办公室,数据及文物普查相关信息的发布须报经市第三次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同意。公布全市文物普查数据,须报经国务院领导小组同意。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本市文物普查信息管理系统,保存全市文物普查档案。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普查数据、资料、档案实行双备份易地管理,确保安全。
各文物普查机构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如违反上述规定,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六、普查的经费
(一)经费来源。
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1.积极争取国家文物普查经费。
2.落实市级财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经费。根据国家规定,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给予相应倾斜。
3.各区县(自治县)财政落实相应的普查工作经费。
(二)经费管理。
文物普查办公室建立普查经费财务管理制度,专人管理。文物普查经费的管理使用严格按照《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三)经费使用原则。
第三次文物普查专项经费使用单位要坚持专款专用、合理安排、严控支出的原则,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普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七、普查的宣传
文物普查涉及面广、任务重、工作难度大。要高度重视文物普查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做好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宣传工作。对普查中的经验、方法,要定期编发工作简报。通过宣传,使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明确开展普查工作的目的、意义、职责和义务;推广普查经验;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普查;提高普查的社会认知度和全民文物保护意识。为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各文物普查队及个人,未经市第三次文物普查办公室同意,不得擅自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涉及普查信息和成果的消息和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