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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八) 生产绿地在城市用地中所占比例不低于2%。

  第十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时,应按本规定第九条所规定的绿地率指标审批,确保城市绿地用地面积。经审查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要求实施异地绿化。异地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项目实行“绿色图章”管理制度。

  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根据规划评审通过的建设项目的总平面图及绿地规划,完成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图,报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同步实施。

  城市规划区公共绿地、公园、广场的建设项目,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余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设计由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审批。由审批单位在设计图纸上加盖“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应体现地方特色,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泉、石、雕塑和建筑小品。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第十四条 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审批的绿化工程的验收。绿化验收与规划验收同时进行。未经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地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其他竣工验收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发放产权证书。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建设资金按以下办法筹措:

  (一)市、县(区)政府在加大公共绿化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同时,每年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安排30%用于城市公共绿化;

  (二)城市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绿化工程资金纳入项目总投资与项目同步建设;

  (三)单位绿化资金由本单位负责筹措;

  (四)认建、认管、认养绿地的绿化资金,由认建、认管、认养的单位或个人负责筹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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