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做好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县(区)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政企分开、事企分开后有关人员的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对国有种子企业的亏损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清理,认真分析原因,分清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处理。对分流的企业富余人员,要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对辞退、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种子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种子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就业和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职工安置方案应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改制发生的费用由各级政府妥善处理。
(三)健全管理机构,强化管理职能。种子管理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特别是要强化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建设。各级编制管理部门要根据种子管理机构的实际需要和可能调整充实人员编制。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加强种子管理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种子质量检验体系、品种区域试验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搞好品种管理、质量管理、市场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上级种子管理机构对下级种子管理机构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
(四)加强技术服务,提高管理水平。种子管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服务性,必须有强大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作保障。一要加强队伍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种子执法管理人员要做到持证上岗,学法、懂法,依法行政;种子质量监督检验人员要持证抽检,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品种试验人员要逐步推进执业资格准入制度,做到科学、准确、有效。二要进一步强化种子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建设。充实、完善市级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及县级种子质量标准检验室的检验设施,促进上档次、上水平,提高种子质量检验能力,为种子质量监督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三要进一步强化品种试验推广体系建设。提高品种试验点和示范、展示片的标准化水平,扩大试验推广的作物种类,确保品种审(认)定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为良种推广提供技术保障,为科研育种单位、种子企业和广大农民搭建服务平台。县、区政府要积极支持种子管理和技术服务部门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技术推广、品种试验和检验检疫等方面的工作,切实保证种子管理机构和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
(五)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农牧、工商、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要加强对种子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资质条件不再符合发证要求的,要依法撤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进一步加大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力度,认真落实种子质量标签制度,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实行“品种退出机制”。发现销售的种子有问题,要及时召回和更换。特别要加强对种子零售市场的监管,构建种子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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