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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分类治理,全面推进。一是对于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国有、集体、民营及群采闭坑且采矿权灭失的矿山,或其他难于落实治理责任人的闭坑矿山,要申请国家、省、市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专项资金,治理矿山生态环境。二是对于新建(包括在建)的矿山和现有生产矿山,按照“谁开发,谁治理;谁破坏,谁治理;谁得益,谁治理”的原则,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由矿山企业负责,并依法缴纳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三是坚持与土地复垦、土地整理相结合,多元化筹措资金进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要实施政策倾斜,鼓励采矿权人自觉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四是部门联动,申请环保、林业、水土保持等专项资金,集中财力、物力,开展绿化和环境保护等工作。五是完善和创新管理体制,鼓励民间资金参与治理,多途径、多渠道解决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资金。凡是与矿山治理工程有关的收费项目,能够减免的,要一律予以减免。

  (五)强化措施,依法治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程立项、设计及施工,必须由具备有关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监督管理,县区国土资源局要协助市国土资源局抓好项目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要做到“新帐不欠,老帐逐步还清”,对管理混乱、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森林植被严重破坏的矿山企业,要及时查处,责令其停产整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从严处理。对确无能力缴纳保证金或不能履行保护和恢复治理矿山生态环境义务的矿山,要坚决予以关闭;但在关闭前,县区国土资源局要督促采矿权人限期做好削坡、覆土、恢复植被等相关治理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才能闭坑。

  承德市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王 克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邢书印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张建文 市安监局局长

      白晓峰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聂红中 市国资委副主任

      李晓东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晓鹏 市物价局副局长

      董海良 市林业局副局长

      周作均 市水务局副局长

      尹春隆 市环保局副局长

      于占江 市气象局副局长

      李占洋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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