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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建立重点耗能企业能源管理制度,加强对重点高耗能企业能源效率监测。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日常监管,对重点排污企业的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全面实行持证排污。建立排污许可证考核和管理制度,对超总量指标排污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

  (四)加强节能减排统计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发改委、能源办制定的《单位GDP能源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和《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加强节能减排指标统计工作,做到按季统计,为政府指导全市节能减排工作提供依据。完善纳入全国“千家企业节能行动”计划的鹤矿集团以及其它79户重点耗能企业的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

  (五)加大节能减排监督和检查执法力度

  严格执行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执行能源资源和环境稽查制度。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对恶意偷排偷放、不正常使用或擅自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处罚;对屡查屡犯、长期非法排污的企业,实行停产整治。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加强对脱硫设施的运行监管。新(扩)建燃煤机组必须按规定同步建设脱硫设施或采取其他降低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措施。非电力工业燃煤锅(窑)炉和其他生产工艺过程要采取削减二氧化硫排放的工程措施,工艺过程和技术改造削减二氧化硫措施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运行,并有详细的日常监控管理、运行情况记录材料和台帐。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扣减脱硫电价,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督和管理。

  (六)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建立资源性产品价格机制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节能减排的各项政策,加强有关节能减排产业政策、投资政策、消费政策、财税收费政策和科技政策的引导,建立完善激励机制。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的建设。贯彻落实国家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金融支持。积极稳妥地推进水、电、气、热等资源性产品价格体制改革,加快资源性产品价格的市场化改革进程。推进阶梯式水价制度和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收费方式。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完善农业水费计收办法。对高耗能行业中国家淘汰类和限制类项目实行差别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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