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监管,确保质量。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着力整治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秩序。严格交通建设市场准入,对从事公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进行严格的资质、信誉、诚信等审查,建立从业单位信誉管理机制。严格设计变更管理,严格控制增大建设费用。强化质量监管,积极推行项目首件工程制,严格施工现场和工程动态监管,实行工程质量通报制,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查处不按程序组织建设、非法分包和转包行为以及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等突出问题。实行工程建设“黑名单”制,对施工工程管理差、质量不高、转包分包、拖欠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坚决取消其在我县承包工程的资格。切实增强各级各部门的质量责任意识,对因失职、渎职等造成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的,坚决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交通部门要派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常驻工程一线,严把工程技术、质量关,对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和付款。各项目业主单位要认真履行工程建设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各类公路设计、建设技术标准及规范标准,确保工程质量。要采取多种方式、各种形式,加强工程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努力造就一支管理能力强、技术业务硬的工程建设队伍。
(五)用活政策,创新机制。群策群力,广泛调动农村基层参与交通项目建设的积极性。对不同规模和不同层次的交通项目,采取不同的建设管理模式,继续推行以乡镇政府为项目业主推进通乡公路路基扩建工程,以乡镇政府为主体开展农村公路路基建设管理,以交通部门为主体负责路面工程和大、中桥梁、隧道工程建设管理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模式,努力营造大办交通的良好氛围。
(六)切实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投标的管理。所有交通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必须严格执行石柱府发〔2007〕246号、石柱府发〔2007〕247号文的规定。严禁以村民“一事一议”决定、建设资金中有村民集资款、领导口头违规授意或指定、将工程化整为零小段发包、工程投资额小于30万元、会议集体决定等种种理由及方式逃避国家和县上有关招投标的规定,违规实行所谓的邀标或议标;严禁项目业主单位采取公开招标和经县政府行文批准邀标以外的任何方式发包建设工程,否则一律无效,财政部门和交通部门不能拨付建设资金,审计部门作为违规使用资金进行处理,对违反招投标规定的人员,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
(七)转变作风,强化服务。切实转变服务理念和工作作风,增强服务责任,提高行政效能和能力,大力推行行政审批“阳光工程”,努力加强行政许可审批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达到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目的。夯实基础,深化执政为民、服务发展教育,强化干部、执法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政策理论、业务技能培训。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发布法律法规、规划、计划信息,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的交通出行信息、咨询服务。加强市场监管,加大水陆交通客运运力的宏观调控,依法规范客运市场秩序,着力打击非法营运。加强对客流量的动态监测,整合运输资源,合理调配客运运力,切实加强节假日和学校放月假等重点时段的客运组织工作,确保水陆交通运输安全、及时、有序。强化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努力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加强信访稳定工作,畅通信访渠道,依法维护群众的利益,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强化交通节能减排工作,积极建设生态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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