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007年12月31日以前关闭的产业活动单位(必须手续齐全)不纳入本次普查。
2.农业源
农业源普查原则详见《农业源普查技术规定》及《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农业污染源普查培训教材》。
3.生活源
(1)生活源一律按照属地原则确定普查对象。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划分属地的基本区域。
(2)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医院普查对象拥有的锅炉,不论额定出力大小,一律全部填报。
(3)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相对集中居住区(家属区)、非生产性的企事业单位办公区、机务段和客运段的非社会化运营的供暖锅炉和热水锅炉,额定出力大于等于0.7兆瓦(1蒸吨/小时)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包括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均纳入普查范围。没有标明额定出力的土锅炉、型煤锅炉或者铭牌不清的锅炉,全部填报。茶炉、电锅炉不纳入普查范围。
(4)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生活源普查对象,都达到相应规模低限的,分别填报相应的表格和指标;部分达到相应规模低限的,只选择达到规模低限的普查对象填报相应的表格和指标。
(5)对于大型超市、农贸市场中租赁经营的餐饮业、洗染服务业、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业、摄影扩印服务业等,达到相应规模低限以上的,分别填报相应的表格和指标;但是大型超市、农贸市场等不单独作为普查对象。
(6)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业只普查其中有专业洗车设备并且经营面积大于等于20平方米的洗车业。专业洗车设备包括高压冲洗、水蜡清洗与自动泡沫的设备,不包括高压水喷枪。
(7)无锅炉或餐饮炉灶的茶楼(馆)、酒吧、咖啡馆、会所等经营场所不纳入本次普查范围。
(8)馒头店、烧饼店、面包房、蛋糕房、豆腐房等只有街头门面与底店的不纳入普查范围。餐饮业的早点摊和夜市不纳入普查范围。
(9)住宿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医院、独立燃烧设施、城镇居民生活等只普查到社区城市的本级行政管辖的城市地域、县(县级市)政府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的所在地、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的政府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的所在地,对集镇、乡、村等生活源不纳入普查范围。
(10)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拥有的不对外经营的洗染设施不论设备大小,一律不纳入本次普查范围。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一律按照属地原则确定普查对象。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划分属地的基本区域。
(2)至2007年12月31日以前投入运行、试运行,包括新建尚未验收的建设项目,均纳入本次普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