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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含国家统计局云南各级调查队)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部门,也是统计数据审核发布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各级统计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组织和业务建设,为其配备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支持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履行好职能,维护其权威性。
  (七)进一步发挥职能部门统计机构的作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本部门和本单位统计工作负全责。应当确定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承担本部门统计工作并为其解决相应的工作条件。各部门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执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和备案管理制度。
  (八)整合社会统计力量,培育和规范社会统计机构,强化企事业单位统计建设,发挥好民间统计及统计中介机构的作用。
  (九)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提供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统计、会计和业务等方面的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积极支持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动态更新工作。
  (十)规范统计数据发布与使用。各部门、各单位公布统计资料,必须经过其主要负责人审核,并按法定程序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各地、各部门使用的有关经济总量指标和主要统计指标数据,应以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认定的统计数据为准。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统计数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统一对外提供。新闻、出版等部门只能使用依法公布的统计数据。
  (十一)提高统计服务水平。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紧紧围绕各级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好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监测,提高统计信息资料的管理与开发利用水平,及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大对社会公众的服务力度,充分利用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准确发布统计信息,改进统计资料查询途径,创新统计产品为社会公众服务的方式,为企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有针对性的统计服务。
  (十二)加强地方统计调查机构建设。在国家没有建立调查队的县(市、区)组建县级地方调查队,整合基层统计调查资源,完成好统计调查任务,并接受省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的业务指导。
  四、建立健全统计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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