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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

  (十三)加大统计普法力度。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做好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知识的宣传,形成全社会关注统计、重视统计、支持和配合统计的良好氛围。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统计法制观念,带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止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十四)强化统计执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统计法制工作,建立完善统计执法机构并充实统计执法队伍。各级统计机构和监察、司法等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切实抓好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十五)建立统计工作巡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统计工作的巡查,加大统计监督检查力度,依法处理各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并追究相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切实保障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不断提升统计信息化水平
  (十六)统计信息化是统计现代化建设的核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统计信息化纳入本地信息化建设重点规划项目,建立健全现代统计信息网络,努力提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信息化水平。
  (十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根据统计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共享政府网络系统资源,大力推进统计网络从省、州市、县(市、区)向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延伸,逐步实现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和管理的现代化,达到减轻基层负担、提高工作效率、拓展应用领域、做好优质服务的目标。
  六、切实加强统计干部队伍建设
  (十八)重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调动,事先应征求上级统计部门的意见。要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作风务实、善于创新的优秀干部充实到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领导班子。要配齐、配强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专业骨干。
  (十九)加强基层统计队伍建设。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力量的配备要确保统计工作任务的完成;各行政村和基层社区组织要确定人员负责统计工作、履行统计工作职责;大中型企业要强化统计职能,健全基础核算制度,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小型企业要根据统计工作需要配备统计人员,或者委托统计中介机构代理统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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