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深入开展优秀等次公务员的培训。推进考核结果使用与强化培训相结合,将培训作为促进公务员个人发展进步的主要手段和激励措施,每年在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获得国家、省和市记功及其他表彰奖励的公务员中,有计划地组织选拔优秀年轻后备干部,赴井冈山、延安、浦东干部学院或发达国家和地区进行学习和专题培训,进一步拓展他们的视野和思路,不断提升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
8.抓好学历学位教育培训。结合本溪实际,研究制定鼓励公务员在职攻读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的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高校的合作,进一步探索公务员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育途径和方式,培养一批高级公共管理人才。严格按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鼓励和支持广大公务员通过函授、远程、自学考试等成人教育形式,积极参加各类学历学位学习,不断提高公务员队伍的学历层次,优化学历结构。到2010年,力争全市行政机关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公务员达到95%以上。
9.积极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采取多种方式,有针对性地引进国内外先进的培训项目,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教授来我市讲学,提高培训效果。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公务员培训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务员培训工作。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公务员培训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市人事局负责制定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的规划、政策,对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质量评估等宏观管理工作;各县(区)人事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规划,做好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市、县(区)政府各部门(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应按照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要求,组织选送本部门、本单位公务员参加培训,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单位公务员专门业务培训工作。
(二)健全完善公务员培训管理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要求,针对我市公务员队伍建设实际,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培训制度,使公务员培训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实现公务员培训法制化、规范化。实行公务员培训登记管理制度,将公务员接受培训情况如实记入培训证书和个人档案,使公务员培训情况有据可查。建立公务员培训年度计划备案制度,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区)人事部门应在每年年底将当年开展公务员培训情况及下年度培训计划报市人事部门备案。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强化对公务员培训质量评估,对各级党校、行政院校及其他公务员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公务员培训班进行质量评估,切实保证公务员培训质量。
(三)建立公务员培训激励约束机制。按照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行公务员调训纪律,建立公务员培训档案,将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必须接受初任培训,如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办理任职手续。晋升处级及以下领导职务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从任职之日起1年内不服从组织安排,无故不参加任职培训的,当年考核不得评为称职等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不按规定完成年度培训规定学时或培训成绩不合格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等次,不得晋升上一级职务。对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培训的公务员,所在单位应当书面报请同级人事部门批准。对未完成年度培训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视实际情况相应降低部门和单位优秀等次公务员比例。对在公务员培训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给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