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采矿权价款的收取标准。对于由国土资源部及省国土资源厅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种,其采矿权价款的收取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目前的评估标准和市场情况制定,经听证后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行。对由市、县(区、市)两级国土资源局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种,已有偿使用的单独保留矿山暂不再征收采矿权价款,待其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再顺延评估征收;整合保留的矿山其采矿权价款实行一次性确定全部资源储量价款,经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重新评估后,报市国土资源局确认。对于省属矿、市属矿和所有资源储量达到中型及以上的矿山,其采矿权价款经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后由省国土资源厅按规定进行确认。对和顺县铝矾厂等综采矿,采煤的按照省政府187号令价款标准执行,开采非煤矿产的按省政府及本方案有关规定要求执行。对所有资源整合中新增的资源(包括已关闭矿的资源),采取协议的方式进行有偿出让,所有新增加资源的采矿权价款均根据审批权限以省人民政府或市国土资源局确认评估价款为基数上浮100%。
3、采矿权价款的征收机关。对于省属矿、市属矿和所有资源储量达到中型及以上的非煤矿山,采矿权价款由市国土资源局征收;其他所有非煤矿山的采矿权价款全部由县国土资源局征收。采矿权价款在中央与地方2∶8分成后,公开竞价出让的价款省、市、县按2∶3∶5比例分成,其他方式出让的价款省、市、县按3∶2∶5比例分成。县级政府分成的采矿权价款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对非煤矿山企业所涉及乡(镇)、村地质环境治理、发展公益事业以及对合法矿井的关闭补偿等。采矿权价款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4、采矿权价款转为股份的办法。对于以资金方式向国家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国有中型及以上矿山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可以将采矿权价款以股份的方式缴纳。股份的管理要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财建〔2006〕695号)执行。
五、组织领导、实施步骤、部门职责及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领导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杨随亭兼任,副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马彦平兼任,成员由国土、安监、财政、发改委、经委、监察、国资、工商、林业、环保、建设、水利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局局长赵春雷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国土局副局长赵光亮兼任,市安监局副局长岳力云和市工商局副局长李庆芳为副主任。各县(区、市)政府也要迅速成立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组织领导机构,全面负责资源整合有偿使用方案的审查、上报和组织实施,以及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二)实施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