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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国资委办[2008]53号)


各出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中心):

  现将《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二月三日

  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国有权益,履行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国资委)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防止和制止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78号)和《上海市市管国有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沪委办[2005]19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过去的有关交易或者事项导致某项资产的资产价值发生了全部或者部分的实质性灭失,或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无对价流出。其中:资产价值包括使用价值、转让价值、可变现价值等。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是指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由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的工作;对企业不建立必要规章制度而出现资产损失的,追究企业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为准绳,在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对相关责任人做出适当、公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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