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企业整体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除市财政对退休人员补助外,不足部分由企业自筹解决。企业整体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缴费的,享受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困难企业模式参保缴费的,享受相应困难企业参保模式待遇。
企业筹资确有困难不能整体参保的,应先解决退休人员的住院医疗保险,不建个人账户,享受门诊治疗特殊病种和住院治疗的相关待遇。
(三)市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可根据自愿原则,选择参加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缴费标准为8元/月·人(关闭破产企业由个人负担;困难企业由企业负担80%,个人负担20%)。
三、实施办法
(一)成立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解决市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每年对市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的审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原市属国有依法破产关闭企业的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填报《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审核表》(附件1)和《市属国有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花名册》(附件3)等有关材料,并负责初审认定工作。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所在困难企业按要求填报《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审核表》(附件2)和《市属国有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花名册》(附件3)等有关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企业主管部门。
(三)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及其退休人员申报材料的初审认定工作,提出补助意见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初审认定材料后,应及时提交领导小组,对市国资委和企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市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初审认定结果进行审定,提出补助意见。
(五)市财政局根据领导小组审定结果,负责落实补助资金,并按照市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的名单、退休人员人数和分布情况核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补助金额,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身份核对及医疗保险费征缴、登记、待遇支付和服务管理工作,切实按照有关规定保障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
四、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