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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失效]

  四、帮助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落实就业。各高校要针对困难家庭毕业生的特点和需求开展就业指导,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服务和重点推荐,并尽量给予适当求职经济补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纳入政府援助困难群体就业的政策体系,对离校后回原籍的“零就业”家庭未就业毕业生进行逐户逐人登记,优先安排进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给予见习补贴,并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帮助。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将城镇“零就业”家庭和一家两人以上失业的家庭作为就业援助对象,帮助其享受公益性岗位安排等就业援助政策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
  五、减轻毕业生就业负担。各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招录工作人员时,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设立收费项目。对毕业生就业开展服务的机构,不得将就业服务项目与毕业生户口、档案保管进行捆绑,变相收费。凡违规收费的,物价部门要进行严肃查处,公安部门要立即取消其集体户口资格。对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有合法固定住所、非本地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取消其他落户限制,相关部门不得以办理和委托办理户口迁移为名向毕业生违规收费。对到西部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届满的高校毕业生,愿意在我省就业的,只要落实了接收单位且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接收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准予落户。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应向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举办供需见面会、人才招聘会等,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免收门票。
  六、加强对各类就业招聘活动的监管。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不得有性别歧视、学校歧视、地域歧视和学历歧视。招收、聘用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与毕业生签订相关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对涉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招聘活动,要按照有关规定,报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同时报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批准的,公安、消防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各地、各有关部门及各高校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招聘活动的管理和安全保卫,严格控制大规模招聘会,严厉打击虚假招聘行为,对出现虚假招聘行为的活动组织者、承办者要给予通报,对经查实有虚假招聘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曝光,情节严重的,执法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七、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学生就业问题对高校的生存发展至关重要。各高校要以就业为导向、社会需求为依据,找准办学定位,明确培养目标,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调整学科专业结构,努力解决学校培养与社会需求脱节的结构性问题。大力开展高校学生的实习实训,提高毕业生的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省有关部门要将毕业生就业状况作为考核高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重要参数,作为高校教学评估方案中的一级指标,作为审核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重要依据之一。在年度招生计划安排中,对毕业生就业率低于全省平均就业率的学校,相应减少招生计划。各高校对就业率低的专业,要采取减少招生、隔年招生、直至停止招生的办法进行调节。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公布制度,省教育厅应每年向社会公布全省分学校、分专业毕业生就业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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