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装备投入,淘汰安全保障能力低的设施设备。严禁设备超负荷、超能力和带病运行,严禁使用没有煤矿安全标志的自制设备,严禁调度绞车用作矿井主要提升设备。煤矿企业要建立完善煤矿安全设施设备、仪器仪表安全性能检定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定期对主要通风机、主排水设备和提升运输设施设备交有资质的部门检测检验。有条件的矿井要逐步实现机采,以提高矿井机械化程度,减少井下作业人数。
(四)加强技术人才的引进和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深入开展反“三违”活动。一是市、县两级安监部门,年内配齐煤矿专业总工程师。各煤矿企业必须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配备数量不得低于从业的2%,确实加强煤矿技术管理,杜绝违章指挥;二是由县安监部门组织企业班组长人员,开展采、掘、机、通、防治水等专业操作技术培训,掌握应知应会知识,搞清违章作业的危害,切实提高一线人员安全操作技能;三是各级监管人员在检查煤矿物的不安全状态同时,要检查人的不安全行为,并逗硬处罚。各县要建立违章矿工黑名单制度,并在全市安全监控平台上公布,凡因安全违章屡教不改而被开除的人员,全市企业不得录用。
(五)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2008年,所有未达标的生产矿井全面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年底前达标;新建、技改扩能矿井在建设期间同步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试生产前达标。安监部门要组织集中业务培训、分片区参观学习等方式,指导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对规划达标的矿井进行分类管理,限定达标时间。对已达标的矿井,督促企业巩固提高,将标准化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经常性工作来抓。
四、加大煤矿安全监管力度,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做到既严格监管,又热情服务。要督促煤矿经营者和主要管理人员落实下井带班制度,加强现场管理;督促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煤矿“安全费”、“维简费”和安全风险抵押金,加强专储管理与使用;督促煤矿企业按项目建设程序及时申请办理整合矿井项目和独立扩能项目的各项建设手续,抓紧落实建设资金,争取早日开工建设;加强整合矿井、独立扩能矿井的日常监管,防止参预资源整合的矿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矿界违法违规突击生产,防止整合矿井、独立扩能矿井和在建矿井边建设边生产。
五、加强煤监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一线监管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