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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普查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四、普查组织实施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这次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工作。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太原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和市质监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普查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方面的事项,由市经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非企业单位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查处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市监察局负责协调。市政府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能,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及时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做好本辖区普查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大型企事业单位应成立普查办公室、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成立普查小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与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普查工作目标责任制,与普查领导组成员单位建立普查工作包片制(市级普查机构成员单位包县,县级普查机构成员单位包乡镇、街道办事处),并签订责任书。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及时督查指导,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提高普查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普查经费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及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3〕74号)要求,将普查经费列入预算,足额核定,及时拨付,确保到位。因经费不落实影响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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