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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历次普查实际,普查工作经费应按辖区内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以人均不低于1.2元预算,10-30万人口的县(市、区) 以人均不低于1.3元预算,10万人以下的县(市、区)以人均不低于1.5元预算。2008年度经济普查经费到位率应不低于全部预算的70%。其余分年度拨付到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普查机构要切实解决好基层聘用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劳动报酬问题。
  六、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动员。市各新闻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在普查宣传月期间,新闻媒体要利用黄金时段和黄金版面,播发或刊登普查公益广告和宣传资料。各级普查办公室要制订宣传计划,充分利用户外广告、板报、标语、文艺活动等形式,在全市掀起普查宣传高潮,使普查对象知晓普查、配合普查、支持普查。
  (二)严格质量控制。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质量控制体系,明确人员分工,落实职责任务,做好业务培训,强化对普查事前、事中、事后的质量控制,对普查各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事先防范,并严格按照普查方案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确保普查工作质量。
  (三)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四)建立奖励机制。为调动全市普查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进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各级各部门要建立普查奖励机制,由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普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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