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工业源中占全省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确定污染物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物料衡算和排污系数测算法确定污染物排放量,再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结果进行核对;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市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市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源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此次污染源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2007年12月底前):成立组织机构,落实经费,进行宣传,制定普查方案和各类技术规范,开展普查培训和重点污染源监测。
2、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至4月):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检查和调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县(市)区普查数据进行抽查检验。
3、总结验收阶段(2008年5月至 2009年6月):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县进行审核验收,完成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和汇总、建立全市污染源数据库,2008 年 6月底前上报到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办组办公室,迎接全面验收;发布和开发应用普查数据;进行普查工作的总结和评比表彰。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市政府已成立佳木斯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是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机构,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要设立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地的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中,可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有关教育单位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三)部门分工。普查工作由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市环保局牵头组织污染源普查工作,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发改委、经委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公安、环保部门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建设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农业部门负责农业源的普查,环保部门做好配合。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普查员的抽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