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培训。地市级以上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和骨干以及培训教师接受国家组织的培训。其余普查人员的培训由省、地市负责组织。普查开始前要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普查开始后根据普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五)质量保证。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国家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文件,指导全市普查质量控制工作。
省、市、县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要设立专门的质控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省及各地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六)宣传动员。各级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五、普查经费
(一)经费来源。根据国发〔2006〕36号文件精神,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各地应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地方经费按任务分工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经费用于:各地普查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二)经费预算与管理。各级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
污染源普查经费要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预算范围和财政制度,从严控制支出。适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按政府采购规定和招投标程序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