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住宅楼物业服务经营权移交暂行规定》的决定
(佳政发〔2007〕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住宅楼物业服务经营权移交暂行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住宅楼物业服务经营权移交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物业服务经营权移交工作的监管,维护业主(包括产权单位)、管房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保证业主安居乐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市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后勤社会化改革过渡期间,职工住宅楼物业服务经营权的移交工作。
第三条 物业服务经营权的移交,是指在市房产局的监督下,由业主(包括产权单位)、管房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把物业服务经营权向具有资质的中标物业服务企业移交。
第四条 物业服务经营事项移交内容包括与物业服务相关的设备设施、物业服务用房、物业管理项目维修金及相关物业档案资料。
第五条 物业服务经营事项移交程序:
(一)业主(包括产权单位)、管房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市房产局提出物业服务移交指导申请(单位关、停、并、转以及破产企业由业主会同其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房产局审核通过后,在市物业管理办公室指导下,由所在社区负责召集、产权单位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包括产权单位)、管房单位成立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招标工作组;
(二)业主委员会(包括产权单位)可委托市物业管理办公室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及专业人员对物业进行清点、核查,对旧楼房物业维修工程、小区改造工程进行测算、对后续物业管理项目维修金进行概算,出具权威性的测算报告;
(三)市物业管理办公室提供具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名录,由招标工作组组织招标。采取邀请招标的,招标工作组必须向3家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发出邀请。投标物业服务企业少于3个,经市房产局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