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当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已接近发生,但尚未达到较重(Ⅲ级)预警标准时,应急指挥部要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当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达到较重(Ⅲ级)或以上预警标准时,应急指挥部根据灾害级别,分别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
第十九条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指定联络员,具体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工作。
第二十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如果涉及或影响到我市行政区域外的地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市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
第四章 信息报送与应急响应
第二十一条 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及其测报点,发现疑似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等异常情况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农林局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有疑似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等异常情况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林业主管部门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反映。
第二十二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报告的情况进行调查和论证,在10日内确认是否属于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经确认属于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的,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应急指挥部和省林业主管部门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市林业主管部门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立即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和农民群众,开展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调查、控制和除治工作,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市林业主管部门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要将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范围、级别和危害程度等综合情况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
第二十四条 确认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后,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召集紧急会议,批准启动本预案,研究提出应急处置具体措施。
第二十五条 市突发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除治重、特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通知后,要有一名领导值班,落实本预案涉及本部门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