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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通知[失效]


  4.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建设、改造,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5.遵循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尽量做到成片划定的原则。

  (二)噪声区划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

  5.《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6.《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7.《南宁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8.《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1995-2010年)》

  9.《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

  10.《南宁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年)》

  11.《南宁市环境保护"十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

  12.《南宁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

  13.《南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

  14.《南宁市"十一五"工业发展规划》

  15.《南宁市工业发展布局规划(2002-2030年)》(2006年修编)

  16.《南宁市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2001-2030年)》

  17.《南宁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

  18.《南宁市五象新区概念性总体规划》

  19.《南宁市相思湖新区分区规划》

  20.《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区规划》

  21.《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体规划》

  22.《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城镇总体规划》

  三、噪声区划的划分方法

  (一)1-3类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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