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
(八)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确认、调整、取消;
(九)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情况;
(十)公务员选拔录用以及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
(十一)重要人事任免。
第十七条 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应当重点公开下列事项:
(一)政府规章和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决算报告;
(五)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和实施情况;
(六)政府集中采购情况;
(七)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八)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
(九)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预警信息和应对处置措施;
(十)公务员选拔录用以及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情况;
(十三)重要人事任免。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公开下列事项:
(一)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农村工作的政策、措施;
(二)财政、财务收支;
(三)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
(四)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
(五)乡(镇)债权债务,筹资筹劳;
(六)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
(七)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分配;
(八)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
(九)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应当重点公开下列事项:
(一)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政策、措施的实施情况;
(三)实施社会公共资源配置、特定行业市场准入和有关资质、资格、技能的确定、授予,以及其他行政许可或者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