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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从严掌握。需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向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由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权限逐级上报审批。经批准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其隶属单位应当负责善后处理,不得留有隐患。
  第三十条 市、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并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检查评定标准对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的安全管理由工程使用单位或个人承担直接责任,由工程隶属单位承担管理责任,实行消防安全工作承诺制度和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工程隶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明确安全工作目标,定期组织培训和安全检查,监督使用单位或个人落实安全措施。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协同公安消防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认真落实下列安全措施:
  (一)建立健全消防、治安组织,落实责任,履行职责;
  (二)大中型人民防空工程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定期组织在岗职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讲评考核;
  (四)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对发现的治安和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五)消火栓、防火卷帘门、手动报警按钮等处不得堆放杂物,不得圈占、遮盖,消防设备设施不得擅自拆除和挪移;
  (六)人员避难通道、疏散通道及疏散出口处,不得摆设柜台、占道经营,并设置火灾疏散指示标志和标志灯;
  (七)消防、高压电器等特种从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职业资质,持证上岗;
  (八)建立昼夜值班巡视制度,加强巡查,对影响安全的行为及时制止。
  第三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用电管理,定期对电路电器设备进行检查,不得乱拉、乱接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第三十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制定防汛方案和应急措施,做好防汛排涝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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