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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杞麓湖保护条例


  (一)新建、改建、扩建除环保和水工程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排放、倾倒未达到排放标准或者超过规定控制总量的工业和生活废水;

  (三)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及农业、医疗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四)畜禽的规模养殖和集中屠宰;

  (五)围湖造田、造地、建渔塘;

  (六)网箱、围湖、围栏养殖;

  (七)侵占、毁坏水工程及湖堤、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环境监测等设施;

  (八)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九)使用机动船、电动船或者污染水体的设施捕捞;

  (十)炸鱼、毒鱼、电鱼,生产、销售、使用妨碍鱼类资源生长繁衍的渔具;

  (十一)未经批准的开船作业;

  (十二)猎捕鸟类、两栖爬行类等野生动物;

  (十三)擅自打捞水草;

  (十四)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和高毒、高残留农药;

  (十五)其他污染水体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在一级保护区内应当恢复和建设湖滨生态系统,按照国家规定,有计划地逐步实施退耕还湖、退塘还湖。

  一级保护区内不再增加新的住宅,原有住户应当逐步迁出。

  第十五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自然景观的项目;

  (二)向入湖河道、沟渠排放、倾倒粪便、污水、废液和固体废弃物,在河道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

  (三)在沿湖面山开山采石、挖沙取土、兴建陵园墓地;

  (四)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和高毒、高残留农药;

  (五)毁林、毁草、挖树根;

  (六)其他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十六条 杞麓湖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应当符合杞麓湖保护和利用规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污染治理设施、节水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杞麓湖应当发展以本地传统土著品种为主的水生动植物。引进推广新的品种,应当通过科学试验论证,报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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