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兴安盟境内发生的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火灾以及边境附近威胁较大的境外火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防消结合”的防火方针,在全面落实预防措施的同时,充分做好扑火的各项准备。一旦发生火灾,各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做到反应迅速,组织有序,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切实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杜绝人员伤亡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
1.5 预案启动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兴安盟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批准,立即启动本预案。
(1)境外火距我方国界5公里以内,且对我境内森林草原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2)受害面积较大且继续有蔓延危险,需要兴安盟协调扑救的火灾。
(3)危及居民区、重点林区、自然保护区或重要设施的火灾。
(4)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以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尚未扑灭的火灾。
(5)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且火势危险性较大的火灾。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在兴安盟应急管理委员会暨兴安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下设兴安盟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盟防指),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农牧场管理局要相应设立草原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火灾突发应急事件应对工作。
2.1.1 盟防火指挥部组成人员
总指挥:刘福德 盟行署副盟长
常务副总指挥: 李 宪 盟防火办主任、盟林业局局长
副总指挥:王慧明 盟行署办公厅副主任
满都呼 盟农牧业局局长
王 民 盟气象局局长
朱继明 兴安军分区参谋长
李树森 武警兴安盟支队支队长
邵炳良 武警兴安盟森林支队支队长
陈德忠 盟防火办公室副主任
成员单位:兴安盟发展改革委员会、交通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检察院、法院、教育局、卫生局、气象局、兴安日报社、广播电视局、文化局、商务局、石油公司、白城铁路车务段、民航乌兰浩特机场公司、无线电管理处、乌兰浩特航空护林站、中航油乌兰浩特供应站、森林公安分局、网通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铁通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