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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明政办〔2008〕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
  《三明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四日

三明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

  为了落实防震减灾工作责任,增强地震应急快速反应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和《福建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促进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为实现高效、有序地实施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做好准备。
  二、地震应急检查工作要在三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
  全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地震局)会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三明市辖区内各县(市、区)的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本级科技(地震)部门会同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共同进行。
  三、地震应急检查对象包括三明市辖区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市直有关部门(主要是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重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民居住区。
  地震应急检查的重点是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重点企事业单位及重要设施,包括生命线工程、重大次生灾害源、人员密集场所等。
  四、地震应急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福建省地震应急预案》、《福建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三明市地震应急预案》以及其他各种地震应急预案进行,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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