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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一)政府对地震应急工作的领导;
  (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
  (三)地震应急机构和队伍建设,社会动员力量的准备;
  (四)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建设;
  (五)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六)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震情和灾情信息系统建设;
  (七)救援的资金、物资及设备储备和集散地准备情况;
  (八)重点目标(生命线工程、重大次生灾害源等)的应急保障措施;
  (九)城市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与建设;
  (十)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政府的社会动员能力、地震应急反应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十一)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情况。
  五、地震应急检查一般采用自查、抽查及桌面演练等方式。抽查方式包括:听取汇报、实地检查以及查看应急演练等。
  六、三明市辖区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地震应急工作进行自查,并组织对辖区内进行地震应急抽查。检查结果及时报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地震局)。
  七、市政府组织由市地震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部门组成的检查组,选择部分县(市、区)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进行地震应急检查。检查组名称为“三明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市级检查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八、开展地震应急检查,应防止发生地震谣传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对地震应急检查工作的宣传应适度。
  九、市地震局负责对全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进行年度总结,并将总结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福建省地震局,同时抄送各辖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应严格遵守纪律。参与检查的人员应当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受检地区、部门和单位,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和形式主义。
  十一、三明市辖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地的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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