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福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示范期限为三年,次年复审一次。对复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示范企业称号。被认定为福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由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予以授牌,奖励5万元,复审合格再奖励3万元。经认定的福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知识产权示范(试点)。
第三章 专利申请的资助和奖励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对我市辖区内的专利申请进行资助,对获得授权的专利进行奖励,资助和奖励的条件及标准如下:
1、专利申请的资助。按福建省知识产权局规定的范围予以资助或配套;
2、专利授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人为企业的每件奖励1万元,申请人为个人或事业单位的每件奖励0.5万元;对获得外国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1万元,对获得两个以上(含两个)国家或地区(组织)专利局授权的同一专利,奖励最多不超过两次。
第十三条 申报以上资助和奖励的单位或个人须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材料,并提供有效原件以供核对:
1、《专利申请资助(奖励)申请表》;
2、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身份证明或居住证明;
3、专利申请资助申报材料按省知识产权局规定的要求提供;
4、申请专利授权奖励的,须提交专利公开文本扉页复印件、专利证书复印件;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专利申请的资助和奖励常年受理,资助和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局预先拨付,市知识产权局每季度集中审批和发放。
第四章 专利奖的设立与奖励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对我市获得国家、省和市专利奖的单位或个人,获得全国发明展览会金奖的单位或个人,以及知识产权工作先进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对项目实施地在福州,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万元和5万元;
2、对获得福州市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和1万元;
3、对在全国发明展览会上获得金奖的专利权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