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对土地整理后新增的耕地面积,只能折抵用于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不得折抵为建设用地指标,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四、严格禁止和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转用农用地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县区要加大土地巡查力度,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以租代征”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的行为,必须严格禁止,并予以严肃查处。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以租代征”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全面清查,并严格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严禁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行为。对违法规定批准“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工作人员,要追究其非法批地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应给予政纪处分的,依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办理。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占地建设的,要追究其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严格土地执法监管
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发改、监察、农业、建设等部门,依据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土地执法监管,坚决制止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部门职责,切实加强监管,形成执法合力。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
各县区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要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特别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使乡(镇)村干部、农民和城镇居民、企业法人真正知晓并且自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各县区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统一到科学发展观和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上来,从实际出发,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查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坚决刹住乱占滥用农用地,坚守耕地红线,维护农民权益,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