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通知》要求,确定年度节能目标,于当年2月底前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办),经市节能减排办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市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要根据“十一五”期间的节能任务确定年度节能目标,于当年3月1日前报市经贸局核定,并抄送所在县、区节能主管部门;各县、区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年度节能目标由各县、区节能主管部门核定后,于3月底前报市经贸局备案。
(二)每年3月10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节能减排办。市节能减排办会同市发改局、统计局、监察局、人事局、国资委、质监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区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5月10日前报市政府。对各县、区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节能减排办向社会公告。
(三)对市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按分级管理原则,分别由市、县(区)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市经贸局。市级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组对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各县、区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由各县、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经贸局。市监管的重点用能单位评价考核结果由市经贸局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措施
(一)各县、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组织人事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县、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和授予荣誉称号等,市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制定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市节能减排办。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